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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关于使用外国贷款的相关规定

2014-11-13 18:46:37浏览:102 评论:0 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   
核心摘要:根据与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和援助国商定的项目和合作规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享有使用贷款资金的权利。

              根据与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和援助国商定的项目和合作规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享有使用贷款资金的权利。

  贷款方最典型的要求之一,就是项目承包商的遴选主要由贷款方完成,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

  贷款方根据自身贷款政策确定对借贷方的要求,并且这些要求需体现在相关文件中。贷款机构和接待机构应将活动信息于本机构网站公布。

  进口采购应按照2000年11月21日第456号《关于完善招标机构的措施内阁令》相关规定进行。

  此外,购买与乌国内大型工程有关的商品及劳务时应按照2003年7月3日第302号《关于完善大型工程竞标体系的内阁令》。

  上述内阁令也规定,如果根据借贷方程序、乌政府担保项下借贷条件或贷款协议的要求,在商品采购、竞标文件也可使用其他程序。

  同时,对于外国贷款的使用,包括贷款数额、流向、地方采购比例、地方工作人员比例均没有统一规定。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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