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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进行公示的通知

2013-02-04 16:00:08浏览:740 评论:0 来源: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核心摘要: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现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正式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科发[2013]7号)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乌科发[2013]7号    签发:李铁成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及条件:
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为注册地址或个人住址位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规划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获得的国内外各类专利。
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获得专利权证书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已取得实质审查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3.该专利申请应是申请资助的上一年度5月1日至申请资助当年4月30日期间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获得的专利证书。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为:国内专利申请费用、公告费用、代理费用、审查费用和年费;
(二)乌鲁木齐市的在校学生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为:国内专利申请费用、公告费用、代理费用、审查费用和年费;
(三)除第(一)和(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享受专利资助。
(四)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pct专利资助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资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乌鲁木齐市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三)各区(县)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一)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办法设立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专项资金。
(二)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资助或奖励资金的审批,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和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完成,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分别下达资助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四)专利资助或奖励资金应做“专项应付款”处理,或者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并用于专利申请的资助或奖励费用,保证专款专用。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资助和奖励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乌鲁木齐市的在校学生的专利资助申请,审核后提出资助项目及额度,并根据当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额度确定专利申请资助金额。
(二)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除第(一)项所列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的审批。
(三)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有权审批的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
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乌鲁木齐市的在校学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申请资助的专利的缴费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1份;
(五)资助项目及额度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和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由负责审批的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取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通知到相应知识产权局领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六)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数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金额:
(一)发明专利每项资助不低于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不低于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不低于500元;
(四)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乌鲁木齐市的在校学生各项专利申请的资助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根据实际支出核定后给予资助,不受前述三项的限制。
第九条  各区(县)独立设立的各类专利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区实际继续执行,并可自行决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同时享受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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