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有关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自治区钢铁协会: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材料司函〔2012〕242号)要求,我委将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要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组织本地企业编制规范申请报告,并对企业规范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2010年已按照《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第105号)要求上报工信部的企业,各地、州(市)要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有关企业编制补充报告,包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中要求的节能、环境保护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变化情况,并更新相关内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中的附表1、2、3)。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4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我委原材料工业处。
联 系 人:赵志宇
联系电话:0991-4518103(兼传真)
电子邮箱:xj4518103@163.com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