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设想在“关于采取措施扩大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政府决议草案中提出。
根据该文件,预计电子发票还将履行货运单和商品材料价格收款委托书的功能。
所有需要实行电子发票的商业实体,可以理解为:企业家实体(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品、劳动和服务销售的国家机构或部门。
同时,考虑到电子发票首次进入乌国凭证传递,为使该系统得到初步认可,文件规定,在大规模普及电子发票前,上述电子文件将于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吉扎克州和花拉子模州试行。
选择这2个州进行试点,是由于其地理位置紧凑,地方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高。但同时,鉴于试点不应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地区实施金融经济活动的实体制造困难,在试点期间,这类主体允许同时使用与电子形式一致的纸质发票、货运单及商品材料价格收款委托书。
为达成上述目标,乌政府责成国家税务委员会:
1.在2018年10月1日进行电子发票试点前,通过跨部门文书确定电子发票登记、储存和核算的临时手续;
2.在2018年12月1日前,与财政部、经济部、信息技术与通讯发展部在法定程序中批准《电子发票登记、储存和核算条款》;
3.在2019年1月1日前,推行增值税电子管理制度。
应指出的是,电子发票的形成、交换和存储,将由电子凭证传递运营商在收费基础上进行,运营商需受信息技术与通讯发展部委托。
乌当局认为,新手续将扩大税收基础,通过明确商品、劳动和服务销售的实际数量减少逃税。
此外,它还将减少经济实体在形成、交付和存储上述纸质文件时的物质和劳动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