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颁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模式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都是新生事务。为了帮助两类企业理清变化,正确办理退(免)税申报,笔者着手撰写《代办退税申报FOLLOWME》系列文章,分为生产企业实操篇和外贸企业实操篇两大部分。限于笔者只能在工作之余的碎片时间撰写,文章以连载方式发布。
第四步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办理完毕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后,对之前没有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开展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企业经营场所、设备、人员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具体核查时间和核查内容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待核查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
第五步 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通过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能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生产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软件在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如下操作:
1、启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系统设备】-【系统参数设置】-【参数设置】运行参数选项卡中勾选“委托代办退税企业”,启用该项功能。
2、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进行发票开具时,勾选右侧“是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选择框会弹出提示框,点击“是”。
3、填开发票时,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应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4、系统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会自动将“代办退税专用”字样显示在备注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