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颁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模式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都是新生事务。为了帮助两类企业理清变化,正确办理退(免)税申报,笔者着手撰写《代办退税申报FOLLOW ME》系列文章,分为生产企业实操篇和外贸企业实操篇两大部分。限于笔者只能在工作之余的碎片时间撰写,文章以连载方式发布。
第三步 申请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在办理完毕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或同时),填写《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为县(市、区)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具体要求视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填写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受托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可以在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索取与明确),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2、备案情况中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与账号的填写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一般采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银行账号,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3、备案情况中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应据实填写,与留存备案的合同(协议)资料一致。
4、与多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同时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可以填写多行,一次性将多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息同时备案。
生产企业应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由于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往往较少存在自营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期应用较少,推荐使用在线填写的方式,操作简便,无需安装软件。
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http://www.tax360.com.cn)提供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在线填写为例,制作申报数据和打印备案表如下操作:
1、登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点击“进入云申报系统”
2、在云申报平台左侧选择“备案申报”功能,在数据采集项目中点击“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3、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采集界面,点击“新建”,录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所需的各项信息,并点击“保存”。
若生产企业同时委托多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可以重复上述步骤。
4、在云申报平台左侧选择“备案申报”功能,点击“打印备案申报表”打印《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点击“生成备案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包,可以下载至本地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已经开通远程申报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远程申报方式直接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