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应于报关出口后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收集齐全部退税单证,具体包括: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代理出口证明;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或按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可提供的普通发票;
4、按规定仍需提供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其他有关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凭证。
(二)出口企业应根据所收集退税单证的内容,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数据,并生成退税预申报软盘;
二、预申报
(一)出口企业携带预申报软盘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大厅进行计算机预审,并接收预审反馈的信息;
(二)出口企业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预审反馈信息,调整申报数据,生成正式申报软盘。
三、正式申报
(一)出口企业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签名盖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单证装订成册;
(二)出口企业将待申报的纸质单证和正式申报软盘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单证受理人员,由单证受理人员对申报数据、申报单证进行接收和审核,并办理收单手续;
(三)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必须于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完成。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