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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9-13 16:03:30浏览:1579 评论:0 来源:出口退税咨询网   
核心摘要: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颁
       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颁布,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6号公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继近期调整增值税税率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项重大税收政策变化之后,16号公告的颁布又带来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若干变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和财税服务机构人员都应以拥抱变化的心态认真研究、学习和掌握政策的变化。下面,笔者重点对16号公告进行研读。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企业填报项目重大简化

  16号公告第一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研读心得:

  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首要条件,其前身是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审批事项,改为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遗憾的是,这次改革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相比,格式和填报内容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16号公告调整了备案表的格式和填报内容,备案表改为由企业自行填写和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信息中提取、税务机关填写三大部分组成。调整前的备案表全部项目均需由企业填写,一些企业在办理纳税登记时已经填写过的项目需要重新填写,一些属于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界定的事项企业也无法填报,在实际办理退(免)税备案过程中往往还存在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疏漏导致企业对纳税登记信息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不清楚出现退(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与纳税登记资料比对存在疑点的问题,增加了税企业双方办理退(免)税备案的工作量。调整后的备案表,充分发挥了税收信息化大数据集中的优势,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无需企业再行填报(涉及备案表中15项内容),也实现了还责于税企双方,属于税务机关管理中需要界定的事项由税务机关填写(涉及备案表中10项内容),大大减少了企业填写备案表的工作量和难度,仅17项内容需要企业自行填写,更加方便企业申请退(免)税备案。

  二、退(免)税预申报取消后仍然延用“无疑点申报”的要求

  16号公告第二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研读心得:

  有关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的要求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2013年61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013年61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单证不齐和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均要申报,但单证不齐和信息不齐的数据不参与当期退(免)税计算,需要企业后期进行收齐操作再次申报,造成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工作繁琐、复杂。

  2013年61号公告提出预申报的概念,通过企业的预申报行为和税务机关的预审核动作,首先确定企业申报数据中哪些是已经单证齐全和信息齐全部分,再以此为范围生成企业的正式申报数据,俗称“无疑点申报”。同时,随着大部分税务机关大力推行“互联网+税务”服务,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等税务机关向企业提供的远程申报服务,出口企业发起预申报和接收税务机关预审反馈结果均可以在互联网上方便实现,预申报操作减少了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也加快了退税审核和审批进度,被税企双方广泛认可。

  16号公告取消了预申报,简化了经过预申报再转为正式申报的流程,对于部分业务量不大或申报质量较高的出口企业是一项利好,其制作的退(免)税申报数据如能一次性满足正式申报要求,可以直接完成正式申报工作,进一步便利了这部分企业的申报操作。16号公告并未废除“无疑点申报”的要求,与2013年61号公告的要求一致,只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税务机关才会受理退(免)税申报。在“无疑点申报”实现方式上,今后税务机关会以申报受理反馈结果的形式将企业申报中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一并反馈企业,由企业根据反馈内容调整申报数据后再次申报,直至符合申报要求税务机关接受申报为止。因此,出口企业不必担心取消预申报后的申报数据质量问题,原预申报中对企业申报数据的质量检查改在正式申报环节进行,不会对企业的申报行为增加工作量。

  三、借助信息化发展成果,减化申报手续,取消了部分表证单书

  16号公告第三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6号公告第四条“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16号公告第第五条“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16号公告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研读心得:

  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发展迅速,金税三期上线后实现了全国税收征管数据的大集中,同时建立、畅通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金税三期之间的征退税数据传输通道,为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地提供了基础。此次16号公告,基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成果,在满足税收管理需求的前提下,从优化退(免)税服务、简化退(免)税手续角度,对部分无需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了清理,下述四项申报中涉及的表证单书从此退税历史舞台。

  1、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所需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3、退税申报资料中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设计《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初衷,是用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由于货物分批出口造成取得的一张发票需要分批申请退税时,对原始发票进行划分用于退税申报的一种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中的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可以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限制。上述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要求企业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时需要同时报送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用于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行为属于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行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通过比对电子信息缺失情况可以判断企业的申报是否属实,无需再对企业相关申报凭证及资料进行核实。需要注意的是,与无电子信息备案相对应的申报凭证及资料虽然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但仍需要留存企业备查,待企业查询到电子信息后进行退(免)税申报时仍然需要报送对应的凭证及资料。

  四、对以往延期申报的规定进行了合并描述与补充明确

  16号公告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研读心得:

  出口企业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关于延期申报的规定最早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五、调整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范围

  16号公告第八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 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研读心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了退(免)税申报时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9类情形,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将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情形调整为5类。16号公告中,对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5类情形进行了微调,其中,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虚假和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冒用两类情形未变,把原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被海关列为C、D类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三种情形合并、调整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这一种情况,其原因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六、进料加工核销流程重大调整与优化

  16号公告第9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略)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研读心得: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先以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然后再进行进料加工核销的操作方式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一是调整了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反馈的先后次序。16号公告改为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从税务机关获取加工贸易电子信息的反馈数据,使企业能够基于相对全面、正确的电子信息,连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作为补充数据,一次性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请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改变了以往企业申请、税务反馈、企业调整、税务再反馈多次循环、反复申请核销的情况,进料加工核销基本可以实现一次申报完成核销,极大减少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核销申请和审核的工作量,提高了核销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由年度一次核销改为可以多次进行核销。16号公告允许出口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减少了以往年度一次核销出现错误时影响企业下一年度免抵退税计算的问题,提高了进料加工核销的灵活性。

  三是简化了进料加工核销中的表证单书,简少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的填写内容,将《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两张表单合并、简化为《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一张表单。

  七、增加了出口企业对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异议的救济性条款

  16号公告第十条“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八、明确了航天发射业务退(免)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16号公告第十一条“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略)”

  研读心得:

  16号公告新增并明确了航天发射业务退(免)税申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和原始凭证。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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