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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汇率和出口方式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影响的案例分析

2016-12-19 12:56:53浏览:99 评论:0 来源:大连龙图信息有限公司   
核心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的财务部应该熟练掌握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尽可能开展税收筹划方案,认真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的财务部应该熟练掌握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尽可能开展税收筹划方案,认真分析影响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各项因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为企业创造价值。

一、目前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实行“免抵退”具体的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则为当期期末出现留抵税额。

2.当期免抵退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出口增值税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出口增值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可以理解为当期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最高限额。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实行“免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后,免征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依据外贸出口企业为出口购买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商品不含税金额,再乘以退税率办理退税,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应退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x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二、汇率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

人民币对外币在某个期间的汇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情况下,如2008-2012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升值,那么汇率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是否有影响呢?

例1:A公司是一家家电生产出口企业,2008年某月16日、18日、20日、23日、26日分别出口2亿、3亿、4亿、3亿、5亿美元(为出口货物离岸价),该月1日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为6.8320、其他日期的汇率中间价分别为6.8336、6.8201、6.8276、6.8009、6.8183,该企业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购进原材料人民币118亿元(不含税,全部为国内采购),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人民币42.8亿元,假设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7%,国内采购原材料的税率为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

1.假设该企业的会计记账汇率政策为当月月初的汇率中间价,则本月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为:当月应纳税额=42.8x10000x17%-(118x10000x17%-(2 3 4 3 5)x6.8320x(17%-13%))=-81382.40万元当月免抵退税额=(2 3 4 3 5)x6.8320x13%=150987.20万元则该月应退税额为81382.40万元。

2.假设该企业的会计记账汇率政策为业务发生当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则本月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为:当月应纳税额=42.8x10000*17%-(118x10000x17%-(2x6.8336 3x6.8201 4x6.8276 3x6.8009 5x6.8183)x(17%-13%))=-81467.16万元当月免抵退税额=(2x6.8336 3x6.8201 4x6.8276 3x6.8009 5x6.8183)x13%=150987.20万元则当月应退税额为81467.16万元。相比选择月初记账汇率多退增值税84.76万元。

因此人民币对外币在某个期间的汇率变化预期升值的情况下,选择即期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可以多退增值税,反之人民币对外币在某个期间的汇率变化预期贬值的情况下,选择月初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可以多退增值税。

三、出口方式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

通过分析上述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公式,发现两者表面上虽然都免征出口环节的销项税,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部分乘以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并没有免征,生产企业通过进项税转出缴纳了增值税。为进一步明确同一集团内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方式是否会对退税产生影响,下面举例来说明。

例2:某集团公司有一个生产企业A(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外贸企业B(具有进出口经营权),集团均100%持有两家公司的股份。2013年某月出口收入(不含税)为人民币2000万元(对应主营业务成本1600万元、进项税额260万元),内销收入(不含税)人民币18000万元(对应主营业成本14400万元、进项税额2340万元),月初应交增值税为0,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产品成本无进口原材料。(暂不考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该集团公司拟采取以下出口方式办理增值税退税:

方案一:A公司自营出口,则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为:当月应纳税额=18000x17%-(260 2340-2000x(17%-13%))=3060-2520=540(万元)

方案二:A公司按照成本价格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申请报关对外出口,并由B公司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则当月该集团增值税实际税负为:A公司当月应纳税额=18000x17% 1600x17%-2340-260=732(万元)B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600x13%=-208(万元)则该集团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为524万元(732-208)。

方案三:A公司按照自营出口的销售价格卖给B公司,由B公司申请报关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A公司销售给集团内用于出口货物的含税价格不得超过B公司对外出口的不含税收入价格,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不含税收入为1709.40万元,则当月该集团增值税实际税负为:A公司当月应纳税额=18000x17% 1709.40x17%-2340-260=750.60(万元)B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709.40x13%=-222.22(万元)则该集团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为528.38万元(750.60-222.22)。

方案四:A公司销售给集团外的C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销售价格为含税的出口收入(即2340万元),由C公司对外报关出口,并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则A公司和C公司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A公司当月应纳税额=18000x17% 2000x17%-2340-260=800(万元)C公司办理A公司该笔出口业务的当月应退税额=2000*13%=260(万元)则A和C公司(C公司只计算与A公司的该笔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整体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540万元(800-260)。

从以上4个出口方案分析,方案一和方案四的整体增值税实际税负一样,方案二和方案三整体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方案一,说明了对于出口业务如采取集团内外贸企业出口的方案企业会增加出口退税金额,但出口退税金额的大小会随着生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产品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出口退税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出口产品增值额部分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退税,且同时该部分增值额尚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不给予出口增值税销项税额免,出口退税减少的金额主要体现为出口产品增值额乘以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的金额,依据上述分析,理论上生产企业如按照出口产品有进项税的成本价格销售给集团内的外贸企业,则集团内整体的增值税税负最低,但在实践中集团选择哪种方案进行税收筹划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和国家税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当地税务局的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具体如何对出口退税进行筹划,还要考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务成本的影响、相关税务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的管理模式,才能做好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从而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务工作的企业创造价值作用。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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