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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第120届秋季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5-20 17:34:24浏览:166 评论:0 来源:区商务厅   
核心摘要:关于申请第120届秋季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商服贸函〔2016〕20号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各参展企业:

  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大会业务办公室《第12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申请事宜通告》(会业字〔2016〕24号)精神,第120届广交会将于10月15日至11月4日分三期举办(其中:第一期10月15日-19日、第二期10月23日-27日、第三期10月31日-11月4日)。出口展展位申请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品牌展位确认时间:5月1日-5月20日)。为做好我区参展企业展位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请各地、州、市商务局高度重视,将广交会相关政策传达至所在地符合广交会参展资格的企业(可登录广交会官方网站http://www.cantonfair.org.cn了解相关情况),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组织推荐具备产业优势、出口潜力的生产企业参展;鼓励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参展;支持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等周边国家出口企业及参加我区在周边举办展会企业参展。重视参展企业连续两届后经综合评估实际参展业绩及参展表现实行优胜劣汰,进一步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高参展企业综合素质,展示我区交易团整体形象,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发挥推动我区外贸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作用,带动当地产业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商务部《广交会参展企业资格标准》精神,请各地商务局积极推荐虽未达到最低出口额但有自主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参展。

  按照广交会大会业务办要求,第120届广交会将实行全面绿色布展,我区交易团将继续加大参展企业绿色布展及特装展位的比例和对参展企业展位违规查处力度。将企业参展过程中的实际表现纳入到遵纪、守规和诚信综合考评之中。请各参展企业认真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参展前各项筹备工作,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

  二、展位基数及分展区展位数量

  新疆交易团展位基数及分展区展位数量与119届广交会基本保持不变。请有意参展且符合参展资格的企业申请与企业经营范围及生产加工产品相对应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包括签订展位使用联营协议的合作企业和供货企业),按要求如期完成网上展位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请展位规则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等实际,确定新疆交易团有意参展企业申请120届广交会展位规则如下:

  (一)企业类型划分和申请展位范围。参展企业类型划分为流通型和非流通型两种。流通型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公司;非流通型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大型生产企业下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专营本企业自产商品出口且能够出具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对涉及征退税的出口商品在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时实行抵扣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流通型企业申请与本企业主要出口商品相对应的展区展位;非流通型企业申请与本企业自产出口产品相对应的展区展位。

  (二)我区广交会参展企业出口金额标准。申请参展企业2015年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须达到标准为:流通型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非流通型企业2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申请展位数量限制。根据我区获得各类别展位数量,流通型企业申请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非流通型企业申请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四届在某一展期大类别中参展,仍无对应某一展期大类别中商品的出口额,将不考虑其在该展期大类别中继续参展,直到下一届确认其有该展区类别商品的出口额为止。

  四、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同等条件下按非流通型企业、自营流通型企业、与自治区内生产(或供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和与自治区外生产(或供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的顺序安排。

  (二)结合我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20%有自主产品和有发展潜力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中小企业参展,但相应分配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五、费用收取及参会安排

  (一)为防止申请参展企业在交易团确认展位后无故退展或拖欠费用,从而造成展会期间展位空置和展会费用无人承担情况发生,申请展位企业需在接到预缴纳参展保证金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展位保证金以参展企业实际名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专用账户: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团结路支行转账,银行账号:108207903488,开户行号:104881004049,并在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注明单位名称后送交收款单位财务室或传真0991-2861038。展位分配情况公布后,请各参展入围企业按照公布的展位分配数量及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所剩余展会费用,对接到通知逾期3个工作日故意拖延缴纳展会费用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拖欠企业承担。

  (二)第120届广交会新疆交易团参会代表住宿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93号新达城广场公寓楼新达城酒店公寓,住宿费标准按每人300元/天收取,即:第一期2700元/人(9天);第二、三期2400元/人(8天);会务费每个展位600元(交易团用于公务支出及交通大巴)。为方便组团带队工作人员与参展企业的通讯联系,加强对我区参展企业展会期间的管理及考勤,参会企业需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展会工作联系人,需入住新达城酒店公寓楼。

  (三)参展企业人员住宿及展会期间的早交通安排实行集中管理,第一期参会人员须于10月11日到会,10月20日12:00前(北京时间,下同)退房;第二期参会人员须于10月20日到会,10月28日12:00前退房;第三期参会人员须于10月28日到会,11月5日12:00前退房,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自理。

  六、报送材料要求

  申请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http://www.cantonfair.org.cn(易捷通)”,按要求完成展位网上申请,在线打印参展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当地地州(市)商务局公章后,连同下列相关材料于2016年6月14日19时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服务贸易处(乌鲁木齐市申请参展企业必须派人直接报送参展材料,地州市申请参展企业可采取快递的方式报送)。

  (一)书面申报《第120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表》原件(参展企业及当地地州市商务局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参加第120届广交会承诺书;

  以上材料请使用A4纸打(复)印,所有打(复)印材料均需清晰,加盖参展企业公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报送。所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其中《第120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表》必须与网上申报内容相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第120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结果经逐级上报审核确定后,我厅将不再对展位做任何调整,获准参展企业可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www.cantonfair.org.cn(易捷通)”提交3名参会人员办证资料(含2寸蓝底白边清晰度良好电子版照片和身份证信息),还可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www.cantonfair.org.cn(易捷通)”公布的时间查询企业展位安排情况。

  七、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企业须取得合法所有权利证书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维护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安全;

  (二)涉及刀具展品的企业务请按以下要求办理:在申请展位时须在“主要展品”项下如实填报刀具展品,届时如获展位安排,须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刀具展品,并登记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展位号,以及展示刀具的的数量、型号、尺寸等资料。参展期间,全部刀具展品须按要求入柜上锁。

  联 系 人: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陈 锐 代玉佳

  联系电话:0991-2862026、2861688(兼传真)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邮 编:830049

  联 系 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 王勇

  联系电话:0991-2861038(兼传真)、15099681588(手机)

  联 系 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室 张永红

  联系电话:0991-2865723

  附件:参加第120届广交会承诺书

  

                                                          2016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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