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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评估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6-05-16 12:42:12浏览:93 评论:0 来源:乌鲁木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核心摘要:关于做好全区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评估换证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评估、换发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的相关安排,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始对全区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进行资质检查评估、换证。为了顺利、稳妥、有序的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换证范围

  凡持有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参加2016年的评估、换证并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评估换证表》(附件1);凡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酒类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表》(附件2),直接换发新证。

  二、评估换证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估、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领导、细致安排,要把三年一换证工作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结合起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换发新证,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按期完成。

  (二)广泛宣传,做好服务。此次评估、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仅要广泛宣传评估、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将企业评估、换证程序、时间、提交的材料等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评估、换证工作。

  (三)严格标准,规范换证。各地需换证的酒类经营企业要向原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管部门提出评估、换发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领取各类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商酒〔2010〕4号)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评估、换证申请表的内容及材料需认真审核,做到严格标准、规范换证。对制售假冒违法经营以及恶性竞争或转借、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行为的企业提出评估及是否换发新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意见;严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酒类经营企业办理关系证、人情证。

  为了全面掌握酒类批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今年我局继续采取抽查评估的方法进行检查,抽查比例为当地批发企业总数的20%,按照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检查、评估。抽查企业名单及换证时间另行通知。符合评估、换证条件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先在新疆酒网(http://xjjw.xjftec.gov.cn)完成相关资料的补录和更新,没有补录和更新信息的企业,将不予评估换证。

  三、检查评估内容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评估换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审核企业资质时要认真填报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一式三份)、《酒类批发企业信息统计表》(按酒类备案登记号顺序)(附件3)(全部电子版),换证时需将企业的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上岗证及2015年酒类批发企业资质检查评估工作总结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局。对抽查的企业,需向自治区酒类专卖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评估表;

  2.批发许可证副本;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联;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有效期内酒类经销合同和授权书;

  7.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上岗证。

  四、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换证要求

  各地州市按本地实际零售经营户的数量统一在我局领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组织县市酒管部门按时备案、换发、统计上报,并由县市酒管部门做好对辖区内的零售企业进行每年的评估工作。

  联 系 人:米克热古丽·胡达拜地

  电 话:0991-2815547 

  电子邮箱:1307627518@qq.com QQ:1307627518

  附件:1.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资质检查评估表

  2.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表

  3.酒类批发企业信息统计表

  

 

                                                              2016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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