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昌吉高新区科技局: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1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国家众创空间的推荐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按照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见附件4)要求。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国家众创空间。
二、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1号)要求进行自评估,自愿填报“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附件2),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存在欺瞒、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资格。申报材料要求A4纸双面打(复)印,内容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评审材料要求”(附件3),书籍式装订,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17年10月24日前报送至科技厅高新处,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联 系 人:买尔哈巴 赵晓锋
联系电话:0991-3832818,13999816317
邮 箱:357872607@qq.com
附件:1.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2. 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
3. 评审材料要求
4.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附件下载
自治区科技厅
201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