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引导我区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推动“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财企〔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区当前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重点工作任务,对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非金融类境外投资
1.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疆地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购买资源权证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推行中国标准、技术服务、带动优势产能转移的项目可适度提高补助比例。
2.对企业海外并购获取知名品牌、先进技术,且当年累计对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境外投资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在境外获得专利技术的注册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3.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业、农业、牧业、林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对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投资项目,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贷款额不超过项目合同额。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
5.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推行中国标准、技术服务的项目可适度提高补助比例。
6.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7.对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贷款额不超过项目合同额。总包合同额5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享受累计3年专项资金贴息,总包合同额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且分包给新疆地方企业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可连续支持5年。
(三)对外劳务合作
8.对外劳务合作资质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仅限于公司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项下)对派出的中方劳务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并须实际派出,按照不超过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派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国家级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劳务,按照不超过7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境外经贸合作区
9.对纳入商务部统计范围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为完善产业链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咨询费、园区规划编制或修编费等,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五)公共服务
10.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补助。
11.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对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发生的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按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补助。
12.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13.对企业在“一带一路”等重点国别方向开展业务所投入的安保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二、申请资金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
(三)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自治区商务厅(商务部)备案(核准) 通过,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按照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统计年报。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须自治区商务厅(商务部)备案(核准)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项下人员外派手续。按照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项目须经备案审查,按规定办理外派手续,并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领域扶贫专项统计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六)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是对上年度“走出去”项目给予支持,所有费用实际发生在2017年度且项目在此年度内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8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各地州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各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7月15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连同申报项目初审意见,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三)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必须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录入,做好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监督检查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于项目所在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连续3年减少该地(州、市)申报项目名额。对于在申报阶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扶持企业发展类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可采取自查、抽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马 静 秋 0991-2359332
自治区商务厅外经处 米尔古丽 0991-2854257
古丽巴努 0991-2860500
附件:1.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2.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说明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6.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7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8.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地州市级商务局、财政局填写)
9.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附件.zip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