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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新疆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3年内免两税

2013-06-17 13:20:43浏览:198 评论:0 来源:新疆网讯 (记者蔡俊)   
核心摘要: 新疆网讯 (记者蔡俊)从今年(2013年)起,三年内新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都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了
                新疆网讯 (记者蔡俊)从今年(2013年)起,三年内新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都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了。

  《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明确,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

  早在去年1月1日起,我区就与全国同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从税收优惠角度给予了更明确的支持。

  同时,《意见》将对农产品经营场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具体措施为,扩大自治区财政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的规模,对列入《自治区流通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农产品流通领域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支持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 2013年06月06日 )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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