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明确,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
早在去年1月1日起,我区就与全国同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从税收优惠角度给予了更明确的支持。
同时,《意见》将对农产品经营场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具体措施为,扩大自治区财政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的规模,对列入《自治区流通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农产品流通领域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支持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 2013年06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