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整。该政策从12月1日正式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可二次支取公积金、无房户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可支取公积金来付房租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取消贷款公证环节、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如出现贷款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要,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等。
政策解读
公积金提取 无房户租保障房可用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政策共新增了三项支取业务、调整了一项支取业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此次调整放宽了提取范围和条件,注重向困难家庭、下岗职工等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切实解决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
新增三项业务分别为,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持购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首付款。如购房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款未交清的,持房屋合同、付款凭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剩余房款,但提取额不得高于剩余房款。
据了解,在这之前职工购买的首套房只能支取一次公积金。
本市没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如果申请到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属于特困救助范围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得高于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调整的业务是,本市没有住房的缴存职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自住的,且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和房租完税凭证),每年也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需得被提取人同意,但合计提取额不得高于全年房租总额。
公积金贷款 审批发放缩短办理时限
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操作流程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抵押?贷款公证?贷款发放等共计五个环节。现调整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抵押?贷款发放等四个环节。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科负责人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新老流程的顺利衔接,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将按照新政执行。对2012年12月1日前已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已完成借款公证环节,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在贷款发放流程以及后期贷款档案的留存要求,仍按照原贷款相关办理规定履行完毕贷款相关环节。
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缩短办理时限,在7个工作日完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且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管理中心在2 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在这之前是,符合条件且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核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如出现贷款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贷款需要,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由中心承担贷款利息差额。
该负责人说,目前,暂时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但随着乌鲁木齐市公积金贷款务不断增长,日后有可能会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