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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贸信用证

2018-11-15 16:12:09浏览:206 评论:0 来源:邦阅   
核心摘要:国际贸易,简称外贸,是一个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许多外贸公司利用本土已有优势,积极开展跨国贸易,从而收获了自己的第一桶
       国际贸易,简称“外贸”,是一个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许多外贸公司利用本土已有优势,积极开展跨国贸易,从而收获了自己的第一桶金,并进一步推动了外贸行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国际贸易,说白了,也就是做生意而已,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讲究的是你情我愿,你只要愿意付款,那我就会给你提供相应的货物,即简单高效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形式。但是这种“即时钱货交易”的方式仅适用于交易额较少或短途交易形式,而国际贸易属于跨国贸易的一种,卖家生产的货物数量巨大,且发货并运送到买家手中也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而言,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很容易在交货与付款等问题的解决上产生分歧。为了更好地解决参与贸易的双方在货、款上产生的担忧与疑虑等问题,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衍生了出来。

       信用证是由开证行开具的一种无条件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虽说是一种无条件付款承诺,但实际上这种无条件付款承诺的兑现是有前提要求的。首先,这个开具出来的信用证要符合信用证申请提出的相应要求,其次,在贸易交易各个环节产生的单据凭证内容要严格符合信用证上的相关信用条款约定,最后,信用证的执行要以“单证交易”为基础。总而言之,信用证其实就是一份具有较高保障的支付凭证,它本身发挥着金钱般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在向银行贷款时可以抵押相关的信用证作为贷款金额获得的条件。

       信用证在真正实现其本身具有的功能之时,需要经历以下这些运作流程:首先,开证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出自己的相关要求,在不违背已签订的商业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开证申请书填写好,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然后,开证行以申请人的要求与申请书上的内容为依据,开出相应的信用证,并将这个信用证寄送给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在对相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之后,在将信用证交由受益人。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之后,首先要仔细核对信用证上各条款内容是否与合同上各项条款内容相符,如果相符,就在合同规定日期内,生产备货、发货,并保留好相关单据凭证,在有效期限内,将相关单据凭证交由议付行进行议付。议付行再对相关单据凭证进行了认真审查之后,就会将相应的货款提前预支给受益人,再将相关单证寄送给开证行,索要支付给收益人的相应款项。而开证行在对单证审核无误之后,就会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同时通知开证人进行付款赎单操作。

       在信用证运作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中涉及到了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议付行以及通知行这样五个对象,那么它们又分别指的是什么呢?开证人即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正常运转过程中主要简称为“开证人”,开证人在请求银行开具信用证的过程中,需要在遵守已签订的商业合同的前提下,然后提出自己对交易进行的相关要求。开证行即根据开证人申请及要求进行信用证开具的银行,它是第一付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整个贸易进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受益人指的是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它一般指的是贸易参与者中卖家这一方。议付行,它指的主动愿意购买受益者交来相关单据汇票的银行,它一般会认真审查受益人交来的相关单据,然后进行垫付操作之后,在根据正常流程向开证索要偿款的银行。而通知行一般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它只是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信用证转交给卖家。

       信用证付款因为有了银行作为担保,确实使其保障性提升了不少,但是,这种较高的保证性实际上是以银行的信用度作为支撑的。理论上来讲,通过使用信用证,既解除了买家先付款后收货等不安心理的存在,也有效解决了卖家回收货款的担忧,总之有效避免了买卖双方在钱货交易上的直接性接触,双方都需要各自与银行进行相关联系,各取所需。因此,我们在参与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环境,提出科学合理的贸易合作要求,更好的发挥信用证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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