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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这些新规也从8月开始生效

2018-08-21 15:57:08浏览:127 评论:0 来源:邦阅   
核心摘要:8月1日,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正式启用,报关报检业务面向企业端整合形成四个一,即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
       8月1日,“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正式启用,报关报检业务面向企业端整合形成“四个一”,即“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个申报系统”。

       据海关总署网站介绍,整合遵循“全面融合与平稳过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简化手续相结合、维护安全与促进便利相结合、防范风险与提升获得感相结合”的原则。

       以“一张报关单”为例,此次整合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与国际推荐的报关单样式更加接近,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原报关单、备案清单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新版报关单格式以及相关填制规范、电子报文格式的启用,是海关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框架下实现关检业务全面融合要求的具体举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同时,需要海关/企业、人员/系统、观念/实操等诸多层面的通力配合。为此,海关至少从今年6月开始,就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介绍这一重大改革,培训规定要求和具体操作,解答各界疑问,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的启用同样得到进出口企业和报关行业的高度认同,相关企业均报以极大的热情,积极投入前期准备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并在内部以及对客户进行再培训,按照要求及时调整适应,全力参与配合试点等等。8月1 日当天,中国报关协会组织全国关务行业10位“大咖”在线直播,为全国进出口企业和报关行业答疑解惑,与大家并肩作战,共同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贡献力量。

       尽管任何改革过程中都难免有“阵痛”,需要磨合和适应,但是我们相信,得到各界一致认可和全力参与的“关检融合”申报改革,一定会在海关和进出口行业的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8月1日,“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正式启用,报关报检业务面向企业端整合形成“四个一”,即“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个申报系统”。

       据海关总署网站介绍,整合遵循“全面融合与平稳过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简化手续相结合、维护安全与促进便利相结合、防范风险与提升获得感相结合”的原则。

       以“一张报关单”为例,此次整合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与国际推荐的报关单样式更加接近,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原报关单、备案清单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新版报关单格式以及相关填制规范、电子报文格式的启用,是海关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框架下实现关检业务全面融合要求的具体举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同时,需要海关/企业、人员/系统、观念/实操等诸多层面的通力配合。为此,海关至少从今年6月开始,就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介绍这一重大改革,培训规定要求和具体操作,解答各界疑问,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的启用同样得到进出口企业和报关行业的高度认同,相关企业均报以极大的热情,积极投入前期准备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并在内部以及对客户进行再培训,按照要求及时调整适应,全力参与配合试点等等。8月1 日当天,中国报关协会组织全国关务行业10位“大咖”在线直播,为全国进出口企业和报关行业答疑解惑,与大家并肩作战,共同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贡献力量。

       尽管任何改革过程中都难免有“阵痛”,需要磨合和适应,但是我们相信,得到各界一致认可和全力参与的“关检融合”申报改革,一定会在海关和进出口行业的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在大家为了新版报关单废寝忘食,甚至有些焦头烂额地忙碌着的时候,我们还是想要提醒一句,除了“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还有若干新规也从8月开始生效。这些新规同样应当关注,尤其是要避免让新版报关单的巨大“光环”掩盖了其他所有,忽视了新规,为将来违规留下隐患。

       截至2018年8月1日,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自8月1日开始生效的有8份,其中第60号、61号和67号公告是关于“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除此之外的5份公告如下:

       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6月15日发布;

       第82号《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7月4日发布;

       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7月11日发布;

       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7月11日发布;

       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7月6日发布。

       以上5份公告中,4份与检验检疫业务相关,1份涉及海关统计。

       第57号和第91号公告均涉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敏感货物的经营者管理,分别针对“国内收货人”和“国外供货商”,在登记管理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加上2018年5月28日发布,自6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今年以来仅针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实施细则已经有3份。

       最值得关注的,是第57号公告里的这句话:“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配合实施细则里对“收货人”的明确要求:“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确定,自8月1日起,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业务中,已经不允许“贸易型”的国内收货人存在了。

       第89号和第90号公告,是检验检疫业务优化出口监管和单证电子化的具体措施,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配合8月1日的“关检融合”的措施。

       第82号公告针对9个税号增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申报要求,具体内容为:

       税号6406项下7个税号的鞋靴及零件增加第二计量单位“双”;

       税号84239000项下衡器零件增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台”;

       税号90259000项下零件增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个”。

       以上第二法定计量单位要求“报关时需同时申报”,企业应当注意变化。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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