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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货币及外汇管理制度

2018-08-15 18:04:33浏览:151 评论:0 来源:正点国际   
核心摘要:1、哈萨克斯坦货币哈萨克斯坦于1993年11月15日开始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包括面值从1到10000不等的纸币和硬币。哈萨克斯坦已于1999
       1、哈萨克斯坦货币

  哈萨克斯坦于1993年11月15日开始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包括面值从1到10000不等的纸币和硬币。哈萨克斯坦已于1999年实现了本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截至2016年3月31日,坚戈对美元汇率为在343.30:1,对欧元汇率为388.44:1。

  哈萨克斯坦央行宣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取消汇率波动区间限制,开始实施坚戈自由浮动汇率,随后坚戈兑美元汇率由197:1贬至256:1,贬值幅度为30%。

  2013年9月,中国银行正式在新疆推出人民币兑坚戈现钞汇率并挂牌,在同行业中率先办理了直接汇率项下的坚戈现钞兑换业务。哈萨克斯坦大城市部分兑换点可以兑换人民币。

  2、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交纳了各项应缴税费后,可以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的必要汇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个人—兑换水单、收人来源证明、从境外接受馈赠或遗产证明、外汇带入报关单。法人—一贸易合同、交纳有关税收的证明。个人和法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号。

  2010年3月9日,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反洗钱法》,加强了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进行监管,包括像个人在外币兑换点兑换外币的业务。另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2012年1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发了《外汇监管问题若干法令修订法》。其中规定,关税同盟成员国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国货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而其他国家自然人在此隋况下则必须进行全额申报,还须说明来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国家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等值或不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此前该限额为3000美元。

  哈萨克斯坦央行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在相关银行和机构授权的各换汇点进行坚戈买进卖出外汇业务的,差价区间将提高-美元为6坚戈,欧元为7坚戈。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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