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分包、组织形式选择的相关管理规定
1、 资质管理和行业准入
哈萨克斯坦经济部165号令规定了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和权限。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建议中标的中国企业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以根据工程的难易程度来确定所需申请的建筑资质的级别(哈萨克斯坦建筑资质详细法律规定请参见臧洁妹律师往期文章《哈萨克斯坦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可以承揽工程的权限和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资质申请的主体应为中标者,即中国建筑类企业本身。
2、 承包和分包
为了满足施工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作,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部分工作量对外分包,但是分包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将损害建设方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违法分包行为。
哈萨克斯坦建筑法第11条规定,非政府采购的承包活动要根据发包方(工程或项目的投资方)和其选择的承包方(总包方)签订的合同来开展。承包合同中必须指明总包方拟分包的工作(服务)种类和总量。此外,禁止将承包合同总额2/3以上的工程进行分包。
实践中,中标企业可以将总包合同总额2/3的工程分包给自己的子公司。但是,中标企业自身需要完成合同总额剩余的至少1/3工作量。
3、 后期运营的法律组织形式选择
哈萨克斯坦税法第220条规定:
1、 如果没有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以下活动地点视为非居民纳税人的常设机构,不论其经营期限长短:
1) 生产、加工、组装、分装、包装和(或)供货地点;
2) 管理地;
3) 地质研究、勘探、矿物开采及(或)准备工作、矿物勘探和(或)开采的监督和(或)控制地;
4) 管道相关活动地(包括监督或控制);
5) 老虎机(包括电子游戏机)、网络、通讯线路、娱乐设备以及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安装、调试、运转地点;
6) 产品销售地,除在展览、展会上进行销售,本条第5款的规定除外;
7) 建设和(或)建设安装地,及其监督地;
8) 非居民法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本条第6款的规定除外;
9) 根据保险法在哈萨克斯坦代表非居民纳税人开展经纪业务的人员所在地;
10)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根据外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开展合伙业务。
2、 除第1款规定外,若非居民纳税人聘用工作人员或其他员工在哈萨克斯坦提供服务、完成工作,且该活动自同一或相关项目开始经营之日的任意连续12个月内持续了183天以上,那么也属于常设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建筑法第11条和税法第220条的规定,总包方完成承包合同1/3以上的工作量,如持续工作超过183天,需要在哈国设立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为哈国的纳税主体。(常设机构属于税法上概念,仅需在税务机关登记)
中标的中资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哈国选择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律师一般建议中标企业设立分公司执行中标项目。(分公司与常设机构在注册流程、母公司控制、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缴税方面和资金出境都十分相似,常设机构这种注册形式在哈国实践中已很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