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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规避电子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2018-05-04 12:26:50浏览:113 评论:0 来源:邦阅   
核心摘要: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防范电子信用证的风险。在进口商承兑或付款后,开证行即向其释放全套单据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防范电子信用证的风险。在进口商承兑或付款后,开证行即向其释放全套单据,进口商便可凭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如果遇到单证不符的情况,开证行有两种选择,或者自巧决定拒付,或者联系进口商看其是否放弃不符点承兑或付款,若进口商不放弃不符点则根据其要求进行拒付。开证行在拒付的时候应明确“拒付”字样,并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不符点应具体、明确,同时还应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回交单人,或按交单人之前的指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国际惯例规定的审单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开证行的审单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否则即使单证不符也失去了拒付的权利。

       一、电子操作平台流程

       信用证电子交单的流程本质上与传统纸质交单类似,大致可分为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交单、审单及寄单索汇和承付及提货四个步骤。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与以前无异。但信用证处理电子单据要有特殊的电子系统。

       (一)BOLERO电子系统

       作为一个处理电子单据的系统,运营BOLERO系统的公司是由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与TFCLUB联运保赔协会于1984年4月在英国合资建立的并于1999年实现正式运行。该系统基于互联网运作,用户需成为BOLERO Association成员,承诺遵守BOLERO规则及操作手册,并通过BOLERO公司指定链接下载并安装其系统和安全证书到指定电脑,柜员持用户名和密码在指定电脑上登录系统进行操作。其每年处理的电子单据数量高达六百万,其目前是处理国际贸易电子单据的领头人,涉及的交易金额高法800亿美元。BOLERO系统中的电子提单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传统纸质提单正反面的内容信息即提单的电子版本;另一个是电子提单权属登记(Title Registry),通过对权利转移的登记实现货权凭证的功能。BOLERO权力转移实现了类似传统提单将货物所有权从一方转移至另一方的功能,并实现了电子化。BOLERO的运作以电文传递的形式进行,用户以此来创建和传递电子提单,所有操作均由用户通过该系统的核心信息平台CMP权利登记中心发出指令来完成,系统会监控每一份发出的报文并且可以进行记录备查。BOLERO意在建立一个成员间相互信任的电子平台,使交易能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因此特别注重安全性设计,其与SWIFT共同开发的核心信息平台CMP能确保信息只发送给指定的人;其特有的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也能使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到保证。总的来说,BOLERO是一项可以实现传统提单各种功能的创新技术,其提供的电子提单方案包括权力登记和权力转移。权力登记包括对货物所有权及其占有的登记,用户通过登记就能掌握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信息,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货物的安全。此外,BOLERO对信息的保存时间为3年,当发生纠纷时,这些保存的信息将作为解决纠纷的证据,这也在更大程度上说明了BOLERO系统的安全性。

       (二)ESS系统。

       ESS公司成立于2005年,专注于为贸易商、货运公司和商业银行提供电子提单等相关服务,系统基于互联网运作,系统无需下载安装,柜员持用户名、密码和电子密钥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操作。ESS与BOLERO系统最大的不同在于ESS系统采用的是完全电子化的提单,而BOLERO采用的是正本提单的扫描版本,并且ESS提单的所有权是通过网上背书进行转让的。BOLERO系统中则是通过电子提单权属登记来达到转让的目的。电子提单在承运人、出口商、银行、进口商之间的每一次转移都进行权利的登记与注销,以表示权利的转移。在发票等其他单据的处理上,ESS系统也提供了完全电子化的功能,其仅支持电子提单,一旦转化为纸质即显示副本提单,ESS系统将提单直接转化成数据包,通过平台系统传输,电子背书均直接显示在电子提单的背面,数字化程度较高。但绝大多数电子交单中采用的还是与BOLERO系统一致的做法,即将其扫描件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系统传输。BOLERO进入中国市场较早,有一定的客户资源与市场基础。ESS公司业务重心在欧美市场,近年来正在向亚洲市场转移,目前正在与中国多家客户接洽中。

       二、电子单据的审核风险防范

       在信用证电子交单中,提交的电子单据既要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又要符合信用证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

       (一)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单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开始在实践中被逐渐广泛应用,然而,有关电子单据的法律仍然不够完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明确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及其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电子文本属于合同的文本形式之一。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肯定了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然而,由于电子单据属于电子化信息,容易遭到窃取和损坏,同时网络系统也有可能遇到安全问题,这些都给电子单据的效力带来一系列问题。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及我国《电子签名法》都具体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并且对认证机构的从业资质和因电子签名引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做出了说明。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障,但是其证据有效性在操作上还有着许多问题。电子记录由于其无形性、易伪造性、易被破坏性,很难被认定为原件。在评估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些规定虽然认定数据电文可作为证据,但是该法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而且各国在电子证据立法上不尽相同,有些甚至在规定上存在冲突,法律风险依然十分显著。eUCPl.1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适时做出了专门规定。eUCP为电子交单业务制定了规则,是对UCP的补充,适应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混合提交电子记录的情形。当信用证表明受eUCP约束时,eUCP作为UCP的附则适用。当eUCP适用时,如其与适用UCP产生不同结果,应以eUCP规定为准。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的eUCP版本,否则即受开证日的有效版本约束,或如果信用证因受益人接受的修改受eUCP约束,则受该修改13期有效的版本约束,eUCP是UCP600的附则,沿袭了UCP600的诸多行之有效的原则,但其在分配电子交单业务中各方风险时的诸多规定与UCP600有所不同,如eUCP把电子交单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风险划给了开证申请人,减轻了银行的审单责任。

       (二)根据eUCP审核电子单据的风险

       由于eUCP在制定的时候还不具备完善的电子交单条件,因此它的很多条款都没有考虑到目前信用证电子交单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因此它的这种预设规定在很多条款上都表现为模糊不清,给银行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此外,由于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开展的时间还不久,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案例供研究,国际商会也没有出具该方面的任何意见,业务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容易陷入僵局。如: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在不同时间提交,究竟应该以哪个13期作为交单日期?这一点eUCP并未涉及。另外,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属性未得到确认的风险。传统提单的功能己众所周知,《汉堡规则》将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交付货物的单证”,即提单同时具有以下几项功能:货物收据、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巧物权凭证,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功能就是物权凭证。

       (三)电子提单的风险。

       电子提单因其高效的传输、节约的成本、安全不易产生欺诈、错误信息易更改等优点在实务中已被广泛运用,但是作为一个实践先于立法的产物,它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有关法律规定仍是空白。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也未对电子提单做出相应规定。在三大国际公约之后应运而生的《鹿特丹规则》首次对电子运输记录进行了规定,赋予其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接管货物和证明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功能,解决了电子提单无法可依的问题,该项规定实质上确立了运输单证与电子单证功能的等同性。此外,《鹿特丹规则》还为纸质运输单据与“电子运输记录”互换构建了法律框架,当纸质运输单据持有人将全套单据提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可签发一份电子运输记录和一份替换纸质运输单据的声明,从而让电子运输记录取代纸质运输单据发挥效力。同样纸质运输单据也可相似的方式取代电子运输记录。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认了电子契约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则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等。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提单的约定是针对传统提单的,未涉及电子提单,只是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而对于电子提单在流通中发生的转让、质押问题,均无相应的规定。

       上述各种法律层面上的空白使得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的替代显得力不从心。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如何完成物权的转移是目前的法律空白点。当因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主体的差错与权限失灵导致数据信息遭遇第三方破坏的情况发生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责任划分。电子提单也只是在处理表现为单据的信息,因此如果因信息无法传送、信息错误或丢失及虚假认证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仍待商榷。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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