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接受提供投资优惠的决议,并在申请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答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项目实施法人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基础上提供投资优惠。
在接受提供投资优惠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应根据合同模板条例编订签署所需的投资合同。
投资授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投资合同,该合同自其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合同签订的日期就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门登记该合同的日期。
投资合同有效期由投资优惠有效期确定。必须在投资合同有效期满前9个月内结束工作计划完工期限。
Ø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负责监督投资合同条例遵循情况,监督形式如下:
内部监督——授权机构在投资者上交报告分析基础上进行的监督;
参观投资活动工程,其中包括审核工程计划和投资合同条件执行人员文件。
在投资合同签订后,投资者提供投资合同完成报告,其中应附有工作计划规定的项目费用说明、确定固定资产投产、设备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供应和使用的文件附件。
可依据双方协议对工作计划进行修订,一年一次。
Ø 定期检查并参观投资活动工程:
即投资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起的6个月内,在执行工作计划条件下;
每年,即在免除关税的工艺设备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进口之后的下一年开始。
根据检查结果,投资授权机构代表人和签订投资合同的法人领导人签署投资合同工作计划执行现况报告。
在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投资合同工作计划时,投资授权机构向订立投资合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发送指明违规行为的书面通知书,并规定用三个月消除违反行为。
若根据授权机构展开的检查结果发现,引进的用于实施投资项目和免除海关税收的工艺设备及其配件和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没有投入运行或尚未使用,则由于未按投资合同提供海关税收投资优惠而为进行支付的投资者,向其支付未使用设备及其配件和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部分,并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程序加算罚款。
Ø 工作计划完成后,投资者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其中应有如下内容:
工作计划规定的投资义务执行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获得的固定资产说明;
工作计划完工确认文件的汇总清单;
投资合同条例履行信息。
Ø 为了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投资合同解除信息应:
发送至国家财产收入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发送至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国家机构;
根据投资合同提供国家实物资助,发送至国家财产收入机构、国有财产和(或)土地资源管理授权机构,以及地方执行机构。
Ø 在投资合同生效期间,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无权:
改变提供国家实物资助,及根据工作计划所得财产的目标用途;
将国家实物资助,以及根据工作计划所得财产划为国有。
投资优惠有效期在投资合同有效期截止时中止,或可按照本条规定流程,在该日期截止前可中止。
Ø 投资合同有效期可提前中止:
根据双方协议;
根据单方程序。
投资者未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投资合同中的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可向投资者发送有关必须提交论证投资项目未来实施可能性的文件的信函,以修改投资合同。
自接收上述信函之日的三个月内,若投资者未提交文件,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发展部将在自通知书发送之日起两个月结束时给投资者 发送关于单方面延期中止投资合同有效期的通知书。
若投资者单方要求解除投资合同,投资者将支付由于投资合同中所提供投资优惠而未缴纳的税费和关税。
若经过双方协商延期解除投资合同,投资者将支付由于投资合同中所提供投资优惠而未缴纳的税费和关税。
若延期中止投资合同,则投资者将返还作为国家实物资助的实物财产,或者在授权机关决定延迟中止投资合同后的30个日历日内转交当日的原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