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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和法人公司业务办理

2018-03-20 12:18:51浏览:262 评论:0 来源:臧洁妹律师Kazakhstan 个人公众号   
核心摘要:1、注册地址 2、分公司总经理人选 注册法人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前期确定事项: 1、公司名称(核名) 2、注册地址
       1、注册地址
       2、分公司总经理人选
       注册法人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前期确定事项:
       1、公司名称(核名)
       2、注册地址
       3、注册资本
       4、股权比例
       5、总经理人选(初次注册为哈国国籍,注册完成后可变更为中方总经理)

       律所服务事项:
 
       境内工作:
       1、提供注册所需文件清单;
       2、为法人公司进行核名;
       3、帮助起草哈国公司设立所需中国境内进行的中俄法律文件(决议、授权书);
       4、审核哈国公司设立所需中国境内进行的法律文件(中、俄文);
       5、指导、协助哈国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所需法律程序;
       6、指导、审核哈国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在中国境内的俄语翻译;
       7、指导、审核哈国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在中国境内的文件公证;
       8、完成哈国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在中国境内的外交部及哈国驻华领馆双认证;

       境外工作:
       1、完成国内公证文件的俄语、哈语翻译及公证;
       2、提交注册申请;
       3、获取UHH(公司税号);
       4、获取公司注册登记证;
       5、办理税务登记;
       6、获取公司印章;
       7、协助银行开户等至全面完成公司合法注册事宜。

       注册完成时间:
       15-30工作日(从国内准备文件公证完成到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如母公司为香港公司,注册时间周期减半。
 
       中方自然人作为股东注册法人公司:
 
       前期确定事项:
       1、投资计划书(俄文);
       2、自然人股东获取C5签证;
       3、其他同法人公司。
 
       时间周期:C5签证获取2个月时间,哈国公司注册10个工作日。
 
       3,  哈萨克斯坦公司种类 
 
       哈萨克斯坦公司法律制度主要由1998年4月22日颁布,并于2015年11月24日最后一次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和2003年5月11日颁布,并于2015年11月24日最后一次修订的《股份公司法》调整。哈萨克斯坦并不强制要求外国公司必须与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公民所有的企业进行合作(某些特定领域除外)。

       1.    公司种类
       一般而言,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取决于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所从事的活动类型。法律规定了法人的一系列法律组织形式。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时,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ТОО”)或股份公司(“АО”)的法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依据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
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为《股份公司法》(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
       1.1 下面将阐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区别。
       决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时,通常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为对于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活动而言,这种形式最灵活、适用。与股份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能有助于股东避免与股票发行和配股相关的行政负担。
       1.2 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还具有如下明显优势: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不一定等同于其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中股东份额,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另作规定;
       b、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程序简单、快捷;
       c、与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无需登记,不受相关国家机关和监管部门管理,征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份额的情况除外。也不必须配备股东名册;
       d、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费用低于股份公司的费用,因为管理程序较易;
       e、与《股份公司法》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法》不包含专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权利的条款。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文件中规定此类保护条款。
       1.3 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中一个缺陷是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机会少于股份公司。但可以通过使用融资与管理的相应支付机制来消除这方面的不足。
       1.4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以下简称“企业法典),按雇员年均人数和年均收入,企业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a、小型企业主体,包括微型企业主体;b、中型企业主体;c、大型企业主体;
       Ø  小型企业主体包括个经营者:
1)非法人主体;2)如创办企业是法人,其年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3)年均收入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在相应财务年度1月1日生效的三十万(300,000)倍月计算指标。
       Ø  微型企业主体是[4]1)创办私人企业的小型企业主体,其年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5人;2)或者年均收入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在相应财务年度1月1日生效的三十万(300,000)倍月计算指标。 Ø  中型企业主体包括如下各项的个体经营者或法人是:·         涉及麻醉药品、精神类药物及涉及此类药品流通的活动;·         应征消费税产品生产和(或)批发销售;·         收粮站粮食储藏活动;·         彩票活动;·         赌博业活动;·         涉及放射性材料流通的活动;·         银行业活动(或某些银行业务)和保险市场相关活动(保险代理人除外);·         审计活动;·         有价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信贷所的活动;·         安保活动;·         涉及民用和常规武器及弹药流通的活动。 Ø  大型企业主体是·         个体经营者·         法人; Ø  大型企业主体的评判标准是:·         年均雇员人数超过250人;·         和(或)年均收入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在相应财务年度1月1日生效的三百万(3,000,000)倍月计算指标。
       1.5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发行代表公司股东所持份额的股票。总体而言,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其损失风险限于股东在股金资本里的出资金额。如上所述,该项规则有一定的例外情况;但这些例外情况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的股票转让权不受其他股东优先权的限制,但股份公司新发股票除外。同时,如出让股份公司30%或更高的股票,买受人必须就现有股东所持所有剩余股票的购买提出预约收购。因此,这些条件限制了股份公司大股东出售其自己所持股票。
较之《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中包含了有关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更详细的规则。同时,《股份公司法》中涉及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某些条款可能不会完全有效。例如,对全体大会上通过累积投票让少数股东保证参与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会因为董事会成员卸任并再次选举新董事会成员(选举受到大股东控制)而变得毫无意义。
       1.6 股份公司具有某些独有特点,根据投资需求,这些特点会带来潜在优势:
a、 股份公司可以向更广泛的领域发售投资工具,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衍生金融工具(在招商引资时这些工具更具吸引力);b、《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可以发行不参与法定资本构成的“黄金股”并获得红利,这为持股人提供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中对某些决议投票的权利。c、 利用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份公司可以(虽然比较繁琐)避免按比例分配利润(虽然如前所述,实际中,利用融资和管理支付制度可以轻易解决此问题);d、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由于发行股票,股份公司在建立和管理方面更加复杂。股份公司的股票需要在管理当局进行登记并受其管理,并且要求独立登记员管理股东名册。
 
       4.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律制度 
       哈国严格限制外籍劳务人员引进,原则上只有本国劳动力市场无法满足需求时才允许雇佣外籍劳务。
       1.      主要劳动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法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对劳动关系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2015年1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了新修订劳动法,该法于2016年1月生效。2015年11月23日签署的劳动法取代前述2007年5月15日起用的劳动法。
劳动法由总则和分则构成。劳动法的总则规定了劳工组织与管理的一般问题。劳动法的分则是对总则所含条款的具体说明,并规定了社会关系的单独类型及其构成要素。
       2.     聘用时的年龄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31章,允许与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
但例外情况是,当与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签订劳动合同时,与未成年人签订的此类劳动合同还应附加上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养父母其中一位的签名。
       Ø  未满16周岁、但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民包括:
       a、 年满十五周岁,在中等教育机构接受过基础中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公民;b、 年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在学业之外从事工作、且不伤害健康和不影响学业;c、未满十四(14)周岁的公民,在电影行业、剧场或剧团和音乐组织、马戏团不损害自身健康和道德的前提下参与作品的创作和(或)演出。
       3.     劳动合同(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8章,劳动合同应包含下列强制性条款:
    (1)双方主体信息:
    (2)按特定专业、工种、技能或职位的工作(劳动职责);按照雇主内部规定来确定工作(劳动职责)。
    (3)工作地点;
    (4)劳动合同期限;
       Ø  根据劳动法第30章,劳动合同签订可具有以下期限:
a、无限期;b、不少于一年的特定期限,第c)、d)、e)和f)条除外[3].c、特定工作的完成时间;d、临时缺席雇员的替代时间;e、季节性工作的完成时间;f、 地方行政机关签发的雇用外籍劳工和外籍雇员就业的许可证期限、或内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期限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36章,劳动合同可规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以检验雇员技能与所委托工作的相符性。试用期还应包含在雇员的工龄中。
    (5)工作开始日期;
工作(劳动职责)开始日被认定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日期。
    (6)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雇员按照雇主规章文件和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以及根据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规、集体合同和雇主规章文件参与工作的时间。
       针对办公室雇员,规定了每周五天工作日加两天休息日的工作制度。如果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上班)工时应根据雇主规章条例来确定,并考虑相关工种和遵守规定的工作周工时的规定。
每日工时不能超过八小时,个别类型的雇员除外,在灵活的工时制度下,如把日常工作划分为多个部分、轮班工作,此类雇员可连续工作(采用时间累积统计法)
    (7)劳动报酬数额与其他条件;
       针对雇员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金额与条件应基于雇员与雇主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雇主的规章条例。根据雇主有关工作时间统计的文件中所统计的实际工作时间向雇员支付工资,但不低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针对相应财务年度每年所规定的月工资金额。2016年最低金额的月工资规定为22,859坚戈。
    (8)如果工作条件属于重体力活和(或)需要在有害和(或)危险条件下完成,需具备相应的保险和福利;
    (9)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22章规定了雇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应有所反映。
   (10)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23章规定了雇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应有所反映。
    (11)劳动合同修改与终止的程序;
       对于劳动合同的修改与补充,包括改变用于其他工作岗位时,应由双方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协议一式两份,雇员与雇主各持一份。如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其中一方应通知另一方有关情况,接受通知一方应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Ø  劳动合同终止的理由包括:
a、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b、劳动合同到期;c、根据雇主建议废除劳动合同;d、由于雇员转移到其他雇主方;e、根据雇员建议废除劳动合同;f、不取决于双方意愿的情况;g、雇员拒绝延续劳动关系;h、雇员转到待定岗位(职位)或被任命到不具有延续劳动关系可能性的职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i、 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改变。
    (12)双方责任;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应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双方的责任。
    (13)签订日期和序号。
根据劳动合同与雇主规章条例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编号根据雇主内部文件确定。
 
       5.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的确立、征收和计算程序、纳税相关的比例,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国家和纳税人(税务中介)之间的比例关系由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编号为№99-IV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及其它强制缴纳费用法》(以下简称《税法》)进行调整。
       《税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有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通常将该《税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其它规范性法规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    在国际条约之中,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该条约由哈萨克斯坦同众多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独联体中若干国家共同签订。
       根据《税法》,承认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但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    如果在相应的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也承认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为“非居民”。    通常将作为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付款人的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国外法人)以及(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称为纳税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非居民法人”的常设机构指的是“非居民法人”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经营活动的常驻地,其中包括代表处。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1.    哈萨克斯坦主要税种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简称:КПН)的纳税人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不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收入的非居民法人。
       Ø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1) 应纳税的收入;2) 资金来源处的课税收入;3)通过常驻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的纯收入。
       Ø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未设立常驻机构而开展业务、以及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资金的非居民的收入,应该对资金来源处按照下税率进行征税:
       1)  享有征税优惠的个人收入:20%;2)  根据风险保险协议确定的保险费用:15%;3)  根据风险再保险协议确定的保险费用:5%;4)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费用:5%;5)  增值收入、股息收入、奖金收入、专利费收入:15%;以及6)  其它的个人收入:20%。
除了企业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的纯收入应当按照15%的税率缴税。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根据常驻机构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晚于上缴通知单所确定日期之后的十个日历日。
   (2)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3)增值税 增值税(简称«НДС»)  国内销售 12%:出口销售 0 。
   (4)社会保险税  根据《税法》,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为11%。
   (5)消费税    限定为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经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6)土地税《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7)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    《税法》中包含说明针对矿产开发企业征税的独立章节。其中,根据《税法》第42章,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框架下利用地下资源时,后者要支付所有的《税法》中所规定的税和其它的强制费用缴纳。
同时,《税法》的上述章节中确定了在利用地下资源的过程中矿产开发单位特殊支出和纳税的结算顺序和支付顺序。
       Ø  根据《税法》,矿产开发单位的特殊支出和纳税包括如下:
       1) 矿产开发单位专门支出和税收;
       a)     预约定金;b)     商业勘探定金;c)     历史成本的补偿费用;
       2) 矿产资源开采税;
       3) 超额利润税。
       具体详细内容在矿业法律环境调研中详细阐述。

       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分支机构指的是位于法人所在地之外履行其全部或者部分职能(其中包括代表机构职能)的独立部门。    如上所述,根据《税法》,非居民法人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居民法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通过驻哈分公司及代表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需承担支付企业所得税的计提、扣缴和划拨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也是增值税和社会税的纳税人。    如果非居民法人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而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又不对常驻机构负责,征税应当符合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    同样,如果经贸活动不超过三年,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准备性的和辅助性的经营活动,与非居民的主体经营活动不同,不对常驻机构负责。而且准备性和辅助性的经营活动应该只针对非居民自身,而不针对第三方。

       3.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委员会的数据,现行46个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逃避征收收入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的协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9月12日在阿斯塔纳市签订了避免双重征收收入所得税和防止逃避征收收入所得税的协议。

       6,哈萨克斯坦法律环境-----外国公民工作许可证 
    (1)许可证的获得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计划雇用外籍劳工的雇主应负责获得雇用外籍劳工许可证。雇员自己不负责获得此类许可证。
外籍劳工的雇佣数量,不得超过政府每年规定的针对哈萨克斯坦境内劳动活动所雇用的范围。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针对劳动活动实施的外籍劳工雇用配额规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就业人口数量的0.7%。
       《许可证签发条例与条件》第13条 要求雇主在获得许可证前应在国内劳动力市场寻找相关的备选人,即,雇主根据2001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居民就业率》法的要求,向外籍劳工劳动活动实施所在地的主管机关提供空缺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以此寻找相关备选人。
       主管机关在不早于空缺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接受雇主关于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的签发申请。
    (2)法律法规
       Ø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以下法规适用于外籍劳工雇用的情况:
2015年12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实施劳动活动雇用外籍劳工的配额》第1102号政府令;
2012年1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籍劳工雇用配额确定条例、向外籍雇员签发就业许可证及向雇主签发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规则和条件,以及2001年6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836号“关于2001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居民就业率’法律实施措施”修改》第45号政府令(以下简称《许可证签发规则和条件》);
2001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149号《关于居民就业率》法;
2011年7月22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77-IV号《关于居民迁移》法;
1995年6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337-11号《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3)雇员种类
       Ø 根据许可证签发规则和条件,确定了以下外国雇员种类:
       第一类–主要领导人及其副职;
       第二类–符合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技术等级手册、机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标准技术等级特征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组织部门的领导;
       第三类–符合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技术等级手册、机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标准技术等级特征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专家;
       第四类- 符合工人工作与工种统一工资技术等级手册以及工人工种工资技术等级特征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熟练工人。
  (4)提交许可申请
       Ø 为获得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雇主或其授权人通过信息系统“电子许可审批国家数据库”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外籍劳工劳动活动实施所在地的主管机关提供申请书(规定格式),并随附下列文件:
关于履行针对上一日历年及当前日历年签发的许可证特殊条件的信息,以及到期的执行期限(如有)。
有关所雇佣外籍雇员的资料,并注明姓、名及父称(包括拉丁字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证明身份的文件)编号及签发日期和机构、居住国家、原籍国、教育、专业名称,以及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聘用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技术等级手册、机构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职位标准技术等级特征、工作与工种统一工资技术等级手册、工种工资技术等级特征和中央行政机关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分类目录01-99“职业分类目录”的技术等级(职位)等资料。
       Ø 所雇用外籍雇员的确认其技术等级的文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合法且经公证的有关学历证书复印文件译本(副本,如果文件以哈萨克斯坦或俄罗斯语编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效国际合同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雇员工作信息(如有相应工种工作工龄的技术等级要求),并随附雇员先前雇主所开具的正式工作书面证明扫描件,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Ø 外国雇主与所雇用外籍雇员(如外籍雇员因工作与服务而受雇)间所签劳动合同的公证证明副本复印件(包括翻译成哈萨克斯坦语或俄语的译本)。
       Ø 工作与服务合同的公证证明副本复印件,包括翻译成哈萨克斯坦语或俄语的译本。(如外籍雇员因工作与服务而受雇)。
       Ø 本地人员数量信息。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未设立分支机构和代办处的、但要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雇主,如果根据工作执行与服务提供合同需要派遣自己的雇员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则与许可证获得有关的文件的办理应由有助于上述外国法人雇主执行工作与提供服务的其他法人 (包括通过分支机构和代办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负责。
   (5)许可证授予期限
       Ø 所签发的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具有如下期限:
       第一类雇员,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类和第三类雇员,十二个月,可延期12个月,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四类雇员和季节性外籍雇员,许可期限为十二个月,不能延期;
       配额范围内的执行期限,依据重点项目。
       主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雇主,仅在相应行政区划单位境内有效,除非获得许可证的雇主将外籍雇员派遣至位于其他行政区划单位内的分支机构出差,此类许可证期限在一个日历年内累积不超过九十天。
在派遣外籍雇员出差时,雇主应将外籍雇员的注册登记地以及相应行政区划单位境内外籍雇员到达地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内务机关。
   (6)关于签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
       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签发与否将由地方居民就业促进与失业社会保障机构根据本机构设立的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签发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居民迁移与教育问题主管机关地区性机构以及劳动主管机关的代表。
   (7)签发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Ø 签发许可证时,雇主需同意规定有如下要求的特殊条件: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目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接受地方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与职业教育专业的职业培训;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目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接受地方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与职业教育专业的再培训;
       提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技术能力;
       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8)拒绝签发外籍劳工雇用许可证的情况
       Ø 《许可证签发规则和条件》第38条规定了拒绝签发与延期许可证的依据,包括:
       超过分配配额数量;
       雇主未遵守本条例第8条规定条件;
       经查实,雇主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外籍雇员。此时,自确定此类事实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签发新的许可证;
未履行针对上一日历年及当前日历年签发的执行期到期(如有)许可证的特殊条件;
外籍劳工教育水平(职业培训)和实际工作经验(工龄)不符合根据工人工作与工种统一工资技术等级手册以及领导、专家和其他雇员技术等级手册为工人工种以及领导、专家和雇员职位所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9)未获许可雇用外籍劳工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第519章规定了雇主在未获当地行政机关许可雇用外籍劳工或利用无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劳动时的应负责任。
 
       7,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1.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调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及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6条)、民法(第188、235和266条),以及商业法典调节。
根据法律,“投资者”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Ø 投资者有权: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缴纳税款和其它强制性收费后,有权自行使用其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货币法律,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开设国家货币及(或)外币银行账户。
    需指出,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是一个重点产业,国家会采取各项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法律、扩大提供给投资者的保障和优惠措施的等级。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授权机关
       投资的国家支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发展部(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完成。
       通过创建和保障投资者“一个窗口”原则的功能,授权机关与投资者相互配合。
       投资者“一个窗口”的原则是指授权机关对投资者的协助,即提供国家服务,使投资者便利地参加收集和准备文件,并限制他们与国家机关的直接接触。
       Ø 此外,对于投资者或其代表,投资授权机关可:
       接收并解答国家服务问题;
       协助准备并编制获得国家服务所必须的文件;
       协助编制电子数字签署、电子申请书和其它文件;
       在获得国家服务时,在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支持投资者。
       3.  投资优惠措施
      根据投资法,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获得投资优惠—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投资项目的法律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针对性优势。
       投资项目—投资全新施工、在建工程扩建及翻新的整套措施,包括特许经营权所有者(权利继承人)特许经营权合同范围内已进行及签署框       架协议的工程。
       投资战略项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所批准清单内,并可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造成战略影响的投资项目。
       Ø 与授权机关—投资和发展部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享受以下优惠:
       免除关税;
       国家实物补助。
       Ø 此外,根据《重点投资项目》可提供:
       税收优惠;
       投资补贴。
       投资合同—国家授权机关和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实施合同,用于进行投资及提供投资优惠。按其法律基本性来说,投资项目是受民法调整的,因此,该合同各方的关系建立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中载明合同的概念,即规定投资优惠的投资合同。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确定了投资优惠提供流程、投资优惠提供条件、投资优惠申请书要求、合同签订、合同条款遵守情况监管和合同解约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第294、295条)。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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