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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护、提前付款和回扣利息

2017-05-10 17:31:05浏览:111 评论:0 来源:乌鲁木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核心摘要:货物保护[Protection of Goods]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当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为减少损失而对货物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进口商拒付跟单托
   货物保护[Protection of Goods]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当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为减少损失而对货物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进口商拒付跟单托收时就意味着不接受货物。为了减少损失,出口商就必须指示代收行保护货物。通常的措施是:在仍有可能在进口国找到买主时,可以将货物提出存仓并至少投保火险;反之则将货物运回出口国。在一般情况之下,代收行并无代为保护货物的义务,所以出口商应事先指定一家在进口地的需要时的代理人。在遭到拒付时可办理提货、存仓、保险、转售或退货等事宜。
 
    提前付款[Payment before Maturity]进口商在票据到期前的付款。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在资金周转情况较好时,往往要求在票据到期以前付款。如果出口商接受提前付款,进口商支付的金额,通常是汇票金额。除提前付款的利息,即回扣利息。回扣利率可以在托收委托书中规定,也可以买卖双方另行议定。利率通常是等于或略低于中央银行重贴现利率,以便出口商或出口方垫款银行有利可图。
 
    回扣利息[Rebate Interest]  远期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以利息形式计算的折扣。见“提前付款”。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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