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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有待明确

2017-05-08 13:17:11浏览:287 评论:0 来源:中国贸易报   
核心摘要:近年来,国家很重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多个省市也纷纷出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根据北京市推进外贸综合
     近年来,国家很重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多个省市也纷纷出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根据北京市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信息,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天长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宜贸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尚易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汇百天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家企业获得“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此前的2016年,江西省认定3家企业、天津市认定5家企业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今年,河南省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认定。”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鲁勇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公司旗下的豫贸通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通关、结汇、退税、供应链金融、国际物流等外贸综合服务。

鲁勇认为,内陆省份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政策方面比较滞后,地方政府可以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资质加以认定。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方面,有的省份只需要5个工作日,完成认定之后办理出口退税所需时间有加快的必要,结汇手续也可简化。鲁勇还提到,应明确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当然也要看到,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尚未明晰之前,鲁勇的看法只是多种观点之一。但这家来自河南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的两个问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地位确实亟待明确。

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而言,虽然多个省市在做认定工作,但不同省份的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例如,2016年11月出台的《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列出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且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而2016年4月印发的《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列出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同类条件则包括: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20家以上,上年度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等。两省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和上年度进出口额等规定上明显不同。

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商务厅副厅长曾晓非曾表示,要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法律(条例)地位及权责界定标准。这就涉及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为企业服务时,若被服务的企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不要负责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以及虽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再优化审核技术,但如果仍发生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看来,在多个省市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和推动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案例之后,从国家层面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下一步需要推动的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酝酿和出台也很有必要。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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