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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一种新的骗税手段—“买单出口”

2017-03-01 17:09:01浏览:860 评论:0 来源: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国税局   
核心摘要:由于买单企业不退税,卖单企业有机会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卖单企业同时以非法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构成出口
由于买单企业“不退税”,卖单企业有机会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卖单企业同时以非法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构成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税局在打骗(打虚)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买单出口”现象,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取出口退税,而且骗税金额巨大。对“买单出口”这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产生原因,加快研究应对之策,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什么是“买单出口”?

2016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国税局在对R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笔出口业务实际是货主H向境外客户销售木柜板,但货主H没有进出口资质,不能直接出口。负责物流和报关的货代将货主H的海运提单伪造成R企业的单证,并以R企业的名义办理了这批木柜板的报关出口和出口退税。这种实际商品出口的企业通过伪造或购买其他进出口公司的物流提单、出口报关单等通关单证,并以其他进出口公司名义出口的方式被称为“买单出口”。

常见的“买单出口”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小商品市场、广交会、跨境电商等作为贸易形式的企业,还有经营规模小或者没有进出口资质的小微企业、个体户或个人。二是出口的商品不能退税的企业。三是免税不能退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什么会“买单出口”?

为什么企业会以他人名义出口报关,放弃退税,铤而走险“买单出口”?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

一是自行出口不便捷,为图方便“买单出口”。一些没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办理出口涉及物流、报关、退税等流程,环节繁琐,费用成本高,因此选择“买单出口”。

二是因为出口业务不规范而选择“买单出口”。有的企业出口商品货值小,或者出口商品退税率低,办理退税不划算。有的甚至在上游购货时,低价购进货物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小,直接放弃退税。

三是风险意识淡薄,出口企业“被买单”。在广交会等出口商品交易活动中,境外客商直接向货主采购,货主只需按要求将商品交给货代,由货代负责中间商品流转和通关等手续。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买单卖单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间。报关代理公司主动收集货主出口信息,并以低于正常的价格,为货主提供名义上的出口报关等服务,实际将出口信息提供给卖单企业,商品以卖单企业名义出口。

在实际管理中,对于货物出口,海关监管的重点是报关单上的商品与实际商品是否一致;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的重点是出口货物是否归属出口单位,是否符合退税条件。两个部门监管重点的不同,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由于买单企业“不退税”,造成卖单企业有机会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卖单企业同时以非法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构成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敏感商品和异常增长、异地报关等风险特征指标,分析存在出口骗税风险的企业,综合利用商检的商品信息、海关的出口信息、外汇管理局的收汇核销信息等,严厉打击通过伪造出口信息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怎样防范“买单出口”?

从“买单出口”行为产生原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个别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税法制度的漏洞、部门监管的缺失、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不力,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防范“买单出口”行为,须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快查处打击速度等方面入手。

一是注重税法政策宣传。加大税法宣传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对于有出口业务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要通过“结对挂钩”“定向辅导”“定期交流”等形式和途径,教育引导企业相关人员在商品采购中勿贪小利,主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在出口贸易中勿隐匿销售,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使“买卖”双方知晓出口销售未申报一经查实,将要承担的涉税风险和后果以及对企业信用的影响,达到“不愿为”的目的。

二是整合出口流转环节。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要建立紧密的交流协作机制,保障信息资源的利用共享,在有效监管外贸出口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世贸通”等综合性通关企业,整合货代、关务、物流等代理业务,减少出口中间流转环节,节省费用支出,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出口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为没有出口资质的企业,提供代理出口等便捷服务渠道。鼓励和帮助企业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对商品采购、交易、物流各环节建立和完善详细的岗位职责,并对各环节的真实性进行评价,及时预防出口“被买单”的发生。

三是建立出口全流程可视化监管体系。以商品出口流转为线索,建立商品数据库,将涉及商品的生产、交易、物流、通关、支付和评价等综合信息,以统一数据标准格式,纳入同一监管平台,建立全流程监控体系。由此将出口商品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购买客商、货代公司、报关公司、物流公司和金融公司等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从而保证商品在出口流转的任意环节可追踪,涉及出口贸易各节点的企业风险可防控。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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