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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2016-08-26 11:46:32浏览:152 评论:0 来源:大陆桥物流联盟   
核心摘要:阿拉山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阿拉山口市建设步伐,促进市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
 阿拉山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阿拉山口市建设步伐,促进市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㈠ 贸易仓储物流

㈡ 进口油气、矿产品、木材等资源加工;

㈢ 进出口农副产品深加工;

㈣ 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

㈤ 纺织、建材;

㈥ 机械加工制造;

㈦ 新能源产业;

㈧ 民族特色产品加工;

㈨ 生物技术;

㈩ 金融服务;

(十一)  会展经济;

(十二)  旅游、文化;

(十三)  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十四)  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投资领域。

第四条 设立阿拉山口市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建设经营发展。

第五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本市均适用。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2亿元(含2亿元)及2亿元以上,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项目,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6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工业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第1—5年、6—10年分别依照足额缴纳土地租金总额100%、5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  财税方面

第八条 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优惠,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条 市域内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均按国家幅度范围的上限执行。

第十一条 除建筑业、国有金融保险机构、通信业以外的企业享受以下专项扶持(其中:外贸企业适用于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如按一般贸易报关的企业则不享受本条办法)。

㈠ 对年缴纳国内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参照地方留成部分20%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㈡ 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参照地方留成部分20%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㈢ 对年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参照地方留成部分20%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㈣ 对年缴纳印花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参照纳税额20%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㈤ 对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参照纳税额20%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章  兑付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兑付。

㈠ 项目开工后,投资者将项目立项批复、投资协议、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申请审批表提交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40%在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㈡ 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者将项目竣工报告及申请审批表提交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60%在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十三条 财税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兑付。

按照公历年度计算,在每季度完税终了10日内,企业填报《企业能力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五章  规费方面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本市新办的工业企业,在报建过程中,可减免以下费用:

㈠ 各行政许可项目工本费;

㈡ 工业及仓储项目城市配套费;

㈢ 施工期间的排污费;

㈣ 施工期间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证办理费;

㈤ 建筑工程放线定位测量费。

第六章  公益事业发展方面

第十五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医院,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投资办学,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教学业务指导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本市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其他公益事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条款。

第七章  金融服务方面

第十九条 积极发挥引导、协调作用,通过召开银企对接会、政银企合作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发挥“企业融资孵化园”的作用,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

第二十条 建立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业务品种、服务重点和服务优势,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稳定的金融投资环境。金融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宣传金融知识、充当“财务顾问”的角色,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八章  权益保障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新办企业在本市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市招商局全程代办;在本市职权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市招商局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设施,相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推荐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企业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入学的,均可按规定在市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颁布更为优惠的政策,还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促进阿拉山口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总部企业落户本市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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